更新日期 : 2018/01/01
::: 主要內容區塊釋字解讀
■訴訟權保障範圍-違憲審查解讀
--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核心內容(釋字第752號)。
■迴避問題—訴訟權範圍
□釋字第761號解讀(070209):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相關迴避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參與民刑訴訟再參與行政訴訟不必迴避規定,合憲。
主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規定「技術審查官之迴避,……,分別準用民、刑、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無牴觸。另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無牴觸。
理由:
---迴避是訴訟權核心:法官迴避制度實乃確保法官公正審判,維繫訴訟救濟本旨所不可或缺,而屬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準用符合法律保留:就技術審查官之迴避….採用於該法中規定準用其參與審判各該程序之法官迴避規定之立法體例,並非沒有規定,是至少就此而言,已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迴避差異是立法政策:此種迴避規定係適用於相牽涉之不同審判制度之案件,不涉及人民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利益受法官預斷影響之風險,此種迴避要求即與公平審判無關,毋寧為政策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