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酒醉騎車跌死,意外險賠不陪?
背景資料
酒醉騎車跌死
判保險公司理賠357萬
〔記者朱慶文/台北報導〕陳姓男子騎車滑倒跌落工地死亡,法醫驗出陳酒精濃度達零點三○九毫克,屬於酒醉駕車。保險公司即以陳酗酒導致事故死亡的理由,拒絕理賠。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生前雖有飲酒,但不能證明陳因飲酒而騎車滑倒,判決保險公司須理賠三百五十七萬餘元。
陳姓男子家屬起訴指出,陳在八十二年五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三百五十七萬餘元的意外險,但前年七月廿九日,陳騎機車行經台北縣林口鄉林口新市鎮第三期工程區時跌落凹陷積水處,休克死亡,此屬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
但事故發生後,板橋地檢署法醫相驗認定陳生前喝酒,血液酒精濃度達零點三○九毫克。保險公司據此認為陳因酗酒導致反應能力變差,致騎機車滑倒而死亡,依規定拒絕理賠。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經法醫解剖鑑定生前有喝酒,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酒後不得駕車規定,但難以認定陳騎車滑倒是受飲酒影響所致;而且林口新市鎮工地沒有路燈,未有效採取外圍阻隔,才導致陳誤入工地滑倒,判保險公司須依約給付保險金。
【2003/01/21 聯合報】
提示:依此例概念,若被保險人在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撞電線桿而死亡,那又該怎麼判?試從危險因素(Hazard)和危險事故(Peril)和損失的因果關係,來分析法官判決是否正確。有關條款為傷害險示範條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