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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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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電影

以父之名(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 1993

   導演: 吉姆謝利登( Jim Sheridan )

  演員: 丹尼爾戴路易斯 ( Daniel Day-Lewis)、 彼得普斯特李威 ( Pete Postlethwaite )、 艾瑪湯普遜 ( Emma Thompson )
  劇情:隸屬於英國的北愛爾蘭人為爭取獨立,不斷製造炸彈恐怖事件,使得英國本土陷入恐怖氣氛。英國國會為遏阻北愛爾蘭人的恐怖攻擊活動,而通過反恐怖防治法,授權警察機關可以無理由的拘留恐怖嫌疑犯七天。一名北愛爾蘭人混混柯倫(丹尼爾戴路易斯飾 ),莫名奇妙變成英軍追補的狙擊手,只好被迫離開家鄉前往倫敦。在倫敦放縱生活時,剛好發生炸彈事件,他及三名同伴被警方逮捕後,受到警方的拷打,甚至威脅殺害其父親性命,不得已簽下自白書,分別判無期徒刑及三十年刑期等。其父親、阿姨及其子女,也被指為幫助犯而判刑入獄。他與父親在監獄一起服刑,父親堅持求助,並巧遇一名英國女律師(艾瑪湯普遜) ,她鍥而不捨的追查案情,直到柯倫父親死在獄中後,他決定要以父之名洗刷冤情,終於揭露出英國警方的冤獄行逕。

  【分享】法律是經驗!反映時代的需求。以強調基本人權的老牌民主國家的英國,其國會竟然通過授權警察可以滯留嫌疑犯七日的法律,實在不可思議(我國憲法第八條明文規定逮捕拘禁以24小時為限)!從法律基本精神觀察,過度授權警察機關限制人民的權力,必然侵害人民自由權,無庸置疑!但面對恐怖分子時時刻刻的威脅,在社會安全與個人自由權之間,國會必須抉擇,而人民勢必也會同意國會制定為限制部分人民自由以保護社會安全的法律(片中全部被告在法庭主張警察刑求時,陪審團選擇相信警方及法官量刑時的嚴厲用詞,應是反恐氣氛的結果)。當社會反恐氣氛侵入法律,甚至於侵入政府公權力時,犯罪嫌疑人的可疑程度是被無限放大的,可說是「寧可錯殺一百,不放一人」,於是警方明知證詞對於疑犯有利,卻選擇隱藏、於是完全違反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自白不能充當為一證據」、於是不確定的傳聞證據及不足證的證物也被陪審團採信,原來法律也可以是時代的悲劇!冤獄的悲慘與無可回復,如何救濟?如果是單純個別執法人員造成的,則勢必追究責任,但如果是制度造成的,要向誰追究??(200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