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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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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趣味

 ◇ 視線死角撞死人無罪 (法官如何運用論理法則…)

  【960924 自由時報記者 黃良傑、李立法 】 屏東地院法官陳松檀審理一起曳引車輾斃2歲男童案,肇事司機指稱出事當時有視線死角,他在駕駛座看不到過馬路的祖孫, 法官利用三角函數運算,算出男童所坐的嬰兒車的確是在「三角形盲點區」(死角),依此將肇事者判決無罪。由於本案判決罕見,公訴檢察官表示不服,已主動提起上訴。 去年11月間,田姓司機駕駛曳引車停於屏東市大連路停止線等紅燈,婦人謝姚櫻霞推著2歲大孫子所坐的嬰兒車,行走於大連路行人穿越道標線外緣,走不到三分之一,行至曳引車左前方時 ,燈號變換,當時阿嬤距曳引車距離僅15公分,司機未發現這對祖孫正在過馬路,車子起步,阿嬤驚嚇跳開,卻來不及拉開嬰兒車,孫子被捲入車底死亡。 被告否認有疏失,表示他在變換綠燈後才起步,橫向行駛的車輛都因紅燈停止,眼角餘光見到同向右邊原本停等紅燈的小型車已經走了,他才慢慢起步向前,起步當時未看見對方。審理法官陳松檀為了解被告所言是否屬實,多次勘驗重建現場,而且依三角 函數 中 的「Tan」正切 函數 原理,算出被告指稱的「死角」三角形盲點區域,從而調查認定被害人確在三角形盲點區內。 審判長羅森德也說,對於人命關天案件,法官抱持毋枉毋縱精神, 三角 函數 是本案唯一科學驗證方法,加以案發 時 被害人太靠近曳引車,未行走在穿越道白色標線區內,故最後綜合法律觀點與案情事實,判決被告無罪。 (961020)

「戴不戴套」有關係(法官如何運用經驗法則…)

  【960903 中時記者 朱真楷 】 台中市一名 按摩女郎在自家按摩室幫一名男客進行按摩服務時,遭這名男客人性侵,雖然男方辯稱女方自願,爭執全是因價錢談不攏而被訴,但法官認為,由於雙方在性交時男方未戴保險套,因此認定男客性侵屬實,重判他有期徒刑十三年。在台中市西屯區開設護膚工作室的許姓女子,去年底招來徐姓男客上門消費。女方指稱,進行半小時後,因對方突然開口要求,她以不賣身為由婉拒,惹火徐男拿出小刀恐嚇,並以毛巾綁住雙手性侵得逞。徐男到案後堅稱,當時雙方有默契做「做全套」,可能是事後他因缺錢,只好厚臉皮的詢問是否能白嫖,因而惹來對方挾怨報復,但絕無暴力性侵。雙方說法南轅北轍,法官仔細詢問當時所有細節,因得知兩人發生性關係時,徐男並未戴上保險套,與一般性交易會戴保險套的情況不同,因此認定徐性男客侵罪成立。 法官表示,賣淫女子因工作關係,得經常與陌生男子發生性行為,染上性病的風險相當高,因此就常理判斷,應該都會要求嫖客戴保險套。尤其許女與徐男互不相識,卻未戴套性交,因而推論徐男是霸王硬上弓。 (960903)

「卡陰」 作為訴訟的抗辯(法官的認定…)

  【960819 中時記者 陳俊雄 】 法庭上抗辯藉口千百種,但「卡到陰」也能算是合理的抗辯理由嗎? 住在三重的李姓男子遭控以「卡到陰」為幌子誘女同居,女方家長認為李某逼迫黃女脫離家庭。這宗家庭糾紛雖是以「卡到陰」作為論辯主軸,但板橋地方法院合議庭以黃、林二人同居後才有「卡到陰」之說,且行為不受控制,日前以李某行為不符「和誘」要件判決無罪。 被告的李姓男子已經離異,育有一名七歲男孩,擔任洗車工的他,在九十三年間透過網路和高中畢業的黃姓少女認識,黃女在高中畢業後離開基隆家中,到三重六張街和李某同居。 黃女的媽媽看到女兒私奔,向警控告李某涉嫌妨害家庭,板檢偵結後依妨害家庭將他起訴。法院庭訊時,李某振振有詞的表示,他和黃女同居完全是因為她「卡到陰」,不能亂跑。黃女媽媽氣急敗壞地在警訊時指出,黃女九十三年自私立高中畢業不久,旋遭李某誘拐離家出走,還被李某以「卡到陰」為由長期控制,害她無法將女兒帶回家。 板橋地院審酌指出,黃女年滿廿歲早已成年,並非如同她媽媽所稱的未滿廿歲;另黃女與李姓男子同居期間,也曾多次搭車返回基隆,即使和李某同居但行動未遭到控制。 (960827)

毒樹果實法則的適用(法官的解釋…)

  【960714 中廣記者 彭清仁 】 一名警官退休的張姓男子,一年多前在家中和婚外情對象通姦被元配當場查獲,但丈夫卻抵死不認,最後妻子拿出偷偷在家中裝的針孔攝影機所拍的光碟,同時控告丈夫和外遇對象兩人妨害家庭,不料兩人不但不承認是光碟的男女主角,張姓男子還委請律師打官司,律師以妻子非法取證,依據毒蘋果理論,非法取證的光碟片不具有證據力,不過法官卻認為如果公權力違法搜索扣押,民眾的隱私權長期被侵犯、卻又沒有矯正和救濟措施,這時候的證據排除法則,雖然有可能造成有罪者僥倖逃脫法網,但也成為保護民眾基本權利最後不得已的措施。 如果是私人非法取證則不同,通常取證者和被取證者皆有犯罪,但被取證者仍可透過法律來追究非法取證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法官認為任意排除這類偷拍取得的證物,反而容易讓有罪者逍遙法外。 法官最後根據張姓男子的妻子所提供的偷拍光碟,分別依通姦和相姦罪,論處張姓男子和婚外情對象各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的處分。(960802)

宗教作法是否詐欺(詐欺罪的要件…)

  【960731 中時記者 黃文博 】台南市政府某單位擔任總機的林姓婦人,因家裡經常出事,經人指點找來在台南市開設「觀威命相館」的四十八歲相士林庭祿,在三年內向親友、銀行借貸,到各大廟做了八十多場法事,替兒女補考運、處理帶天命、為夫赦因果,總共花了六百多萬元。且林某每進行一場法事,就說是要補運、補元神、補考運、赦因果、進庫錢,每場法事平均為幾萬元,最高有卅五萬元,法事完畢後,就要擲筊,強調如果佛祖不答應,就擲不到筊,因此法事價碼要高,才擲得到筊。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林某以「佛祖的旨意」欺騙林婦,進而使她陷入「不敢違背神明旨意」的錯誤,有詐騙取財之意,遂依法提起公訴。 但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後認為,檢方無法舉證林庭祿如何施用詐術,況且被告平日確實以從事卜卦、運途祭改為工作,還擁有營業地點,這是他的職業。合議庭最後裁定,補運、改運等法事,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宗教問題,被告為林婦進行法事長達三年,收取一定金額,難認定是詐術行為。   (960731)

愛滋之家禁入社區(法官的權衡…)

  【951012 中時記者王己由】汪其桐將自己位於北市再興社區的房屋,出借給收容愛滋病患和愛滋寶寶的「台灣關愛之家協會」,引發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興訟。關愛之家去年六月十七日搬進北市興隆路三段的再興社區。社區管委會指控該協會在夜間管理員不在時,偷偷帶著愛滋病患搬進來,違反住戶規約:遷進須知會管委會、住戶不得在社區內從事收容或安置傳染病業務規定。再興社區管委會去年七月及八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去函關愛之家協會,要求函到三月內搬遷,否則提出訴訟。全案經台北地院審理,關愛之家協會表示,並不知道有這兩次會議,且決議欠缺法律依據。社區規約規定住戶不得收容傳染病患,也違反憲法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法官認為,再興社區的住戶規約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並未逾越和違反有「住戶憲法」之稱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憲法保障人民居住和遷徙自由,也應包括對於人民居住環境品質、安全無虞的要求。法官認為,依北市衛生局的公函指出,全台北市愛滋帶原者共一千三百多人,關愛之家協會收容廿三人,比率不低。再興社區住戶密集,傳染病患和住戶間接觸機會容易增加。且大量傳染病患集中的治療廢棄物處理,對社區居民衛生健康與心理造成嚴重威脅,以規約限制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判決關愛之家協會搬遷。(960508)〈詳細資料: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度重訴字第542號判決〉

凶宅的認定:瑕疵責任或詐欺犯罪 (法官的解釋…)

  【951108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 桃園縣陳姓婦人花一百八十多萬元買中古屋,搬進去後,才知道這棟房子八年前曾發生兇殺案,她控告屋主未盡告知義務,要求退屋還錢,桃園地院認定是「凶宅」,昨天判決原屋主應返還價金。 桃園地院法官潘進柳建議,買中古屋時要多聽多看,避免衍生糾紛,一旦買到凶宅,可以經由法律途徑要屋主還錢。房屋仲介業者表示,部分房仲業者將凶宅資料列管,民眾買屋前可向業者探詢,也可問鄰居及管區員警。
   潘進柳指出,法院認定凶宅限縮到「非自然身故」,如發生兇殺案的屋子,上吊和燒炭自殺,雖屬「自行結束生命」,場所也認定是凶宅。意外死亡或病死,則不被認定是凶宅。 陳女向法院控告,指八十七年發生兇案後,房屋空置兩年,胡女買下房子,也搬進去住,四年後,胡女委託仲介公司出售。 她發現是凶宅後,嚇得不敢住,立刻搬家,並打官司訴請原屋主返還價金,也要求仲介公司賠償損失。 地院審理時,陳女提出命案剪報等資料,並指前屋主胡女搬入時,鄰居看到胡女曾請法師誦經超渡和辦法會,顯然知情,卻未善盡告知義務。(951201)〈詳細資料: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度訴字第708號判決〉

  【961101 聯合報記者 謝鎔鮮、劉峻谷 】賣屋時隱瞞曾有房客上吊,也構成詐欺罪。一名女子買了台北縣板橋市一棟公寓,遷入後才發現屋主李櫻隱瞞曾有人在裡面上吊的事實,憤而控告詐欺。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李櫻有罪。 因李櫻認罪及與買主和解,士林地院判她三月徒刑、緩刑三年定讞。法界人士指出,因隱瞞凶宅被判刑的案子,相當罕見。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陳梅欽指出,凶宅瑕疵屋的糾紛一般屬於民事糾紛,甚少構成詐欺;除非是像本案,買方已經問了屋主這個問題還刻意瞞隱。 九十四年間,柯依玲以兩百卅萬元購買台北縣板橋市大觀路二段一處三樓公寓。搬入後鄰居告訴她,九十二年間李姓房客在屋內上吊自殺。她因購屋時曾多次詢問李櫻,李櫻都說非凶宅,還簽字蓋章掛保證,她才氣得報警控李櫻詐欺。李櫻向檢方表示,出售房屋時確將房屋現況填寫成「未發生過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因為她認為李姓房客雖然在屋內上吊,卻是在送醫五天後才過世,房客是死在醫院不是屋內,她的房屋不算凶宅。 負責雙方買賣的仲介公司楊姓職員作證,柯依玲特別重視凶宅問題,簽訂契約時他請雙方在「是否發生過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欄簽名,當時李櫻仍稱房子沒發生過任何事情。(961102)

犯罪意圖的判斷(法官心證有多自由…)

  【950831 聯合報】 台北縣板橋市王姓男子前年底被警方在住處查獲一點二公斤安非他命、四百餘萬元現金及大批分裝袋與磅秤;檢方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嫌起訴,板橋地方法院卻判決王無罪,理由是法官採信王的辯詞(心證),認為他家有錢,買一公斤多毒品是要自行吸用,並無販賣意圖。 法官認定王姓男子僅單純持有毒品,因他被逮捕時已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獲不起訴處分,持有毒品部分被吸食的犯罪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才獲判無罪。 檢察官則在上訴書中指承審法官的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指沒有人會在家中放一公斤多的安非他命供自己吸用,也沒有人會在家裡擺四百多萬元現金。(9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