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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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猴! 下半身脫光蓋被…無罪(通姦的認定…)
【000528中國時報記者 李坤建 】 蓋棉被純聊天不犯罪?一對男女赤裸下半身躺在床上,被妻子會同徵信社抓姦,但法官認為徵信社人員沒拍到兩人嘿咻畫面,且警方在現場也沒搜到沾有精液衛生紙或保險套等證物,無法判定兩人通姦,證據不足判決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卅二歲何姓男子被妻子懷疑出軌,委託徵信社抓姦,去年一月間被發現與卅四歲蔡姓女子共處一室,兩人僅著上衣,下半身赤裸蓋著棉被坐在床上,何妻怒告兩人通姦罪。何男辯稱當天下雨造成褲子濕透,所以到蔡女租屋處盥洗,看到蔡女睡著所以鑽到被窩捉弄她,沒有和蔡女發生性關係。 蔡女辯稱,她昏昏欲睡上床補眠,因有裸睡習慣下半身赤裸,不知道何男何時鑽入被窩。 法官檢視徵信社錄影存證的光碟,發現兩人蓋著棉被坐在床上,何妻弟掀開棉被後的確赤裸下半身,但沒有拍攝到兩人性交畫面,相關證人都沒看到開門一瞬間兩人正在性交,警方也沒搜到衛生紙、精液、保險套等證物,無法證明兩人發生過性關係。法官認為兩人供詞明顯不合常理,按社會常情也難以採信,但沒有積極證據,無法用推斷就判處兩人有通姦行為,所以判兩人無罪。(1000528)
◇ 脫光光拔罐…通姦沒告成 抓姦反入罪(通姦的認定…)
【990225自由時報記者 劉志原、黃其豪 】 抓姦不成反獲罪!已婚的黃佐麟穿內褲與脫光光的女子趙妍琳同處一室,黃妻劉淑芬帶徵信社人員破門拍照,黃某否認嘿咻,趙女聲稱全裸是為了「拔罐」;法官審理認為,趙女背部確有拔罐痕跡,且無體液衛生紙等性交證據,通姦罪不成立,判黃、趙無罪,反而劉女帶人私闖民宅強拍裸照,依強制及侵入住宅罪判拘役25天。 徵信社查出黃某正在趙妍琳位於台北市吳興街租屋處,當晚8時許,劉女與2名徵信社人員衝進趙女住處,將只穿內褲的黃某壓在衣櫃上,不讓他穿衣服,並動手扯掉趙女包在身上的棉被,拍她裸照,同時取走屋內垃圾桶物品。 劉女對趙女大罵「不要臉、賤人」,將照片及衛生紙當證物,控告2人通姦,黃某、趙女則反控劉女強制及侵入住宅,雙方都被檢察官起訴。(1000520)
◇ 裸照挨告 不起訴(猥褻的認定…)
【990924自由時報記者 林俊宏 】 擔任攝影師的曾姓男子,今年5月間將黃姓前妻的5張裸照上傳到網路相簿供網友瀏覽,被控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這些照片不足以達到刺激或滿足性慾,及引起普通人噁心、羞恥或厭惡感,僅在呈現女性胴體美感,不符合犯罪要件,昨天予以不起訴處分。不起訴書指出,曾姓男子雖將黃女裸露乳房及下體體毛的照片張貼在網站中,但照片中的黃女神色自若、眉宇含笑,加上2張裸露下體體毛的照片中,其中一張距離遙遠,另一張只是拍攝正面下半身極小範圍,照片以不同角度、焦距拍攝,並未刻意強調或暴露生殖器官。 法界人士說,猥褻定義須視是否引起性慾或讓人不悅,黃女在婚姻中同意願狀態下,被拍下裸照散布,也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黃女得主張肖像權侵害的民事賠償責任。(990924)
◇ 摸胸10秒判無罪 (猥褻的認定差異…)
【960829聯合報記者 林宛諭 】 彰化縣男子蔡東林前年底在一場內衣特賣會中,伸出「鹹豬手」抓捏一名女客人胸部,他被送法辦,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蔡嫌襲胸10秒相當短暫,僅涉性騷擾防治法,但因當時新法未施行,所以判無罪。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昨天提起上訴,認為蔡嫌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此案是發生在前年11月曼黛瑪蓮公司舉辦內衣特賣會時,當時28歲的蔡東林涉嫌偷抓一名女客人胸部,這名女客人說,當時人很多,她一直覺得有人伸手磨擦她胸部,本來以為是人多不小心碰到,後來發現有人故意二、三次從她腋下穿過去,徉裝要拿她胸前的商品。女客人說,她甚至感到那人還捏她胸部,低頭一看,五根手指摸在她胸部上,她一回頭看到蔡東林,大罵「變態、色狼、不要臉」,並請警衛報警處理。法官認為,蔡東林接觸到女客人胸部約10秒,接觸時間很短,客觀上,還不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不構成強制猥褻,只是「意圖性騷擾」,但因前年尚未施行性騷擾防治法,所以判處蔡東林無罪。檢方昨天上訴指出,蔡東林碰觸被害人胸部長達10秒,又有抓、捏動作,讓人產生受辱感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檢方表示,胸部乃女性最私密、最不願受侵犯之處,也顯見被告主觀上具有滿足或刺激其性慾之犯意,此舉與一般性騷擾程度有別,已構成強制猥褻罪。(960830)
◇ 偷拍無罪(隱私的認定…)
【960801 TVBS記者 楊致中 】 北市一名何姓女子,日前搭捷運發現有人拿手機猛拍她的裙底風光,嚇的她趕緊呼救,捷運警察當場逮捕偷拍的伍姓男子,並在他的手機,發現5張何姓女子的臉部和大腿的照片,檢方依妨害秘密罪起訴男子,但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照片內容沒有隱私部位,判他無罪。 法官認為,伍姓男子偷拍的動機可議,也已經造成女子心理傷害,但沒有隱私部位就不構成妨害秘密罪,雖然警察同時在他手機內,找到另外17張猥褻照片,也因為無法證明他是偷拍裁定無罪。(960802)
◇ 言語性騷擾的代價(性騷擾受害人的奮鬥…)
【960206 聯合報記者凌珮君】 吳姓女子和洪姓男子是高雄市左營區同棟社區大樓鄰居,去年底兩人在一樓交誼廳聊天,吳女稱讚洪男當天穿著看來很修長,洪姓男子開玩笑對吳女說:「妳沒用過怎麼知道我長不長。」吳女一氣告他性騷擾,他花了兩萬元擺桌道歉,又被公司處分,最後還被迫搬離「傷心地」。 已婚洪姓男子平時就愛說黃色笑話,去年底他和住在同棟大樓的廿多歲未婚吳姓女子,在一樓交誼廳閒聊,吳女稱讚他當天穿著得體,看起來更修長。他隨即開玩笑回說「妳沒用過,怎麼知道我長不長?」不料吳女大怒,指他性騷擾,一狀告到派出所。 警方認為洪姓男子舉動並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依性騷擾防治法以書面通知他服務的公司,洪姓男子因此被記過處分。 吳女不服警方處理方式,堅持要告洪姓男子性騷擾,並開條件除非洪男在餐廳擺五桌向她公開道歉才願和解。洪姓男子席開五桌宴請吳女的親友、鄰居,但請客時他未到現場。 吳女認為洪姓男子道歉沒誠意,轉向高雄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起申訴,高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邀請學者、專家等組成的委員訪談雙方,並對兩人所住大樓管理員、洪姓男子的同事、朋友進行了解,雙方也都認為洪姓男子沒有惡意性騷擾,裁定性騷擾不成立。 但吳女堅持要再提申訴,最後由高雄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許坋妃等人私下與吳女協調,說洪姓男子既已擺桌道歉又被處分,還是算了,吳女才不再追究。但洪姓男子舉家搬走。 (960320)
◇ 猥褻的解釋與判斷(猥褻認知差異…)
【910913 聯合報】
四十六歲的方姓男子在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下午進入桃園縣一家便利商店櫃台內,強行抱住值班的女店員並親吻達一、兩分鐘之久,但承審法官竟以「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儀」為由,判決方姓男子行為不構成猥褻,並經二審判決確定。經過監察委員古登美主動調查,認為承審法官引用法條不當,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盧仁發也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提出非常上訴,不過仍被最高法院駁回。
古登美指出,本案的問題在於猥褻的定義,一審法官認為「親吻臉頰屬於國際禮儀」,單單親吻行為並不能引發性欲;二審法官則認為方姓男子抱住少女時,僅親吻臉頰,並沒有以性器官摩擦或上下其手撫摸身體,因此「在客觀上不能滿足被告性欲」,所以認定猥褻行為不成立,只以「強制罪」判刑四個月。
(950824)
【 920617聯合報】 彰化縣大城鄉陳姓鄉民去年五月三日凌晨四時,酒後到大城鄉東港村一家早餐店點了一碗熱豆漿,當老闆娘端來時,他見店中沒其他人,突然伸手摸了她的胸部,還說要吻她,又問她有沒有性高潮,要她形容性高潮的聲音給他聽。老闆娘當時因兩手端著熱豆漿,一時不知所措,陳姓男子喝完豆漿付了帳,又拍一下老闆娘臀部才離去。 台中高分院的判決書指出,雖然認定被害人確實遭陳姓男子趁機觸摸胸部、臀部,致被害人情緒激動而哭泣,但認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立法意旨必須符合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相類似的「其他方法」,如果解釋為所有違反意願的方法,則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所做的猥褻行為,就像公車上或馬路上趁被害人不注意時碰觸男女的胸部、臀部,甚至在職場上類似不當碰觸的性騷擾行為,如依最低刑度六個月刑責,即不符罪刑相當原則。高分院法官認為,陳姓男子的行為與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不合,僅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戲異性的規定。(950824)
◇ 叫床擾鄰的法律適用(罪刑法定的認知差異…)
【950902 自由時報】 夫妻間的魚水之歡,本是美事一樁,但叫床聲太大,形成噪音,等於把自己快樂建築在別人痛苦上;台南縣仁德鄉一處公寓社區就發生這樣狀況,男女主角恣情「炒飯」,不但影響其他住戶的安寧,引來誤解與抗議,還一度勞動警方出面勸導,掀起罕見的「嘿咻擾鄰」風波,傳為地方趣談。這樁「叫床公害」案件發生在台南縣仁德鄉新田村,一處小社區內有5棟6層樓的公寓,由於中庭不大,每棟建物之間的距離近,使得嘿咻聲四處傳播。男女主角今年初才搬入,都屬中年,育有2名小孩,丈夫是名工人,妻子則是一般家庭主婦。住戶描述,這對夫妻每次炒飯時,女主角的叫聲太大,分貝高之外,嘿咻時間還頗為持久,不引人注意都難。由於男主角體力驚人,每天都要辦事,有時還「照三餐來」。住在隔壁棟的公務員鄰居,早上、傍晚、深夜等都聽到嘿咻聲,生活嚴重受擾。
台南縣歸仁警分局副分局長賴洋伸則表示,擔任警務工作迄今30多年,頭一遭碰到嘿咻擾鄰的案件,而嘿咻聲響在客觀採證上較為困難,若引發的噪音確實擾人清靜,且屢勸無效,是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來告發,但警方還沒有如此做過。台南縣政府環保局空氣及噪音管制課長邱瑞基表示,這種干擾是人所產生的,且非持續性,加上沒有透過擴音器,且不是營業行為,難以依據噪音管制法來開罰,恐得交由警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