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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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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趣味

 ◇ 脫光衣服是否偷情(抗辯的運用…)

  【960902 聯合報記者施鴻基】 高雄市孫姓婦人和史姓男子暗通款曲,前晚兩人幾乎全裸被丈夫捉姦在床。史姓男子警詢時辯稱「長期服藥而不舉」,孫婦聲稱「下班很累才脫光放鬆」,警方昨天依妨害家庭罪嫌將他們移送法辦。孫婦丈夫氣得揮棒打人,直斥兩人「胡說八道」。警方調查,前晚八時廿分,全裸的孫姓婦人(卅七歲,住高雄縣)和僅著內褲的史姓男子(卅二歲,有強制性交前科),在高雄市三民區義華路租處,被孫婦的丈夫帶人破門拍下照片,隨後通知三民警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員警到場。孫婦的丈夫堅持對妻子和史姓男子提出告訴。 史姓男子表示,他從事水族業,因購買飲料和孫婦結識,雙方只是聊得來的朋友,沒有私通。他長期服用抗憂鬱藥物,早已不舉,前晚只是和孫婦「脫光衣服純聊天」,孫婦的丈夫可能有誤會,破門而入就打人,他可以體諒,不打算提出告訴。孫婦說,她下班覺得很累,才會脫去束縛放鬆一下,並未和史姓男子發生關係。 (960903)

證據的取得與保留(DNA的運用…)

  【960209 中國時報記者趙國明】 黃姓女子出國前將一隻心愛的未成年母狗寄宿寵物店,未料返國兩個多月後卻發現小母狗竟懷孕了,怒氣沖沖地向寵物店理論。但對方否認與該店有關,黃女乃委請調查局六處鑑定DNA,扯出了一場寵物遭性侵糾紛的趣聞。黃姓女飼主養了一隻尚未成年的小母狗,因有要事必須出國三天,擔心愛犬無人照料,便將牠寄宿在寵物店內二夜。 黃女返國領回寵物檢視時沒發現任何異狀,豈料經過約二個多月竟然發現愛犬懷孕了。黃女無法接受,認為寵物店涉嫌最大,便怒氣沖沖的找上店方理論,要求負責和賠償。 店主對黃女的質疑,否認店內其他犬隻有性侵的行為,表示寄宿店內的寵物都有個別的獨居籠,不至發生偷情或越軌,且確已按黃女交待安置獨居籠內,並且調出店內的監視錄影帶與黃女一同檢視,都沒有發現任何的異狀。黃女仍是心有未甘,便找上調查局負責DNA鑑定的六處四科,請求協助鑑定找出愛狗的「祕密情人」,鑑識人員便採集了店方所有公犬的DNA與母狗體內的寶寶檢體進行鑑驗比對,鑑定的結果出爐,正如黃女所質疑,就是店內某一隻公犬造的孽,並將鑑定結果告知黃女。 (960508)

  【950802 TVBS News】台北市二名民眾,為了停車位問題,雙方起了口角爭執,其中有一方向對方吐口水,結果遭到口水侵襲的張姓男子不滿,提出妨害名譽告訴,還特地拿沾著口水的褲子,化驗DNA証明,最後檢方經過DNA比對後,確認身分,將這名吐口水的男子提起公訴。 刑事局法醫室組長黃汝恩:「唾液因為它含有口腔黏膜細胞,所以它乾燥之後,還是可以做鑑定,如果它是留在衣服上面,乾燥沒有曬太陽,它可以保存,很久很久的時間。」(950812)

  【950621聯合報】 宜蘭縣周姓工廠老闆在車上強吻15歲的女員工臉、耳、胸,女員工不甘受辱報警,警方在她耳朵和胸部採得唾液送驗,與周姓老闆的DNA型別相同,被地方法院判刑10月,因他認罪,緩刑3年。(950812)

 ◇ 公然侮辱的判斷(如何是人格的貶低…)

  【951026蘋果日報許淑惠╱台中報導】男人指著女人罵「沒有強暴妳的慾望」,也會吃上官司!台中縣男子吳姓男子到債務人家中催討工程款,和債務人的女兒朱姓女子起爭執,朱女拿竹枝驅趕吳男,吳憤怒用台語指著朱辱罵:「我要強暴也 不會 強暴妳!」朱因而控告吳。台中地檢署認定吳男這句話嚴重侮辱女性,昨將他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檢方表示:「吳男罵這句話,等於是公開說女子很醜,像恐龍一樣,讓男人看了會倒盡胃口,沒有強暴她的慾望,這對女人來說,是嚴重打擊女人的自尊,這句話絕對有貶損人格的犯意。」

  【951026蘋果日報資料室】罵人吃官司的相關案例:立委邱毅罵女立委管碧玲「長得那麼醜」,依公然侮辱罪起訴。男子王○○罵前妻「北港香爐」,判拘役30天 。婦人莊李○○罵人「公共汽車」(指性交浮濫),判賠34萬。嘉義縣民罵人「比宋楚瑜還奸」,判拘10天、賠3萬元。立委林重謨罵女立委李永萍「菜花立委」,判罰金3000元。男同志情變罵對方「老玻璃」,判賠5萬元。

  【951001聯合報記者呂開瑞 】 桃園國際機場周姓海關課長見林姓關員執勤時摸魚打混聊天,還說「上班聊天可增進工作效率」,周課長當場開罵「混蛋」,林姓關員告他誹謗,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周課長說的是「真實言論」,前天判他無罪。桃園地院調查,周是財政部台北關稽查組課長,稽查時要求林查扣仿冒表送鑑定,林拒絕開扣押憑單查扣。隔天林姓關員在桃園機場二航廈檢查入境旅客行李時,與另一關員聊天。周認為海關是國家大門,海關人員上班聊天有損公務員形象,請林姓關員的股長規勸,但林姓關員不聽勸阻,回嘴「上班聊天可增進工作效率」,周欽明聞言大怒,當眾罵他「混蛋」,林姓關員認為名譽受損,告周明欽公然侮辱。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以當時情境,因林姓關員拒開扣押憑單,工作態度欠嚴謹,隔天執勤期間又與同事聊天,周欽明委請股長規勸無效,當場說出「混蛋」兩字,合議庭認為「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也是強人所難。合議庭認為,誹謗罪處罰的是「不真實的言論」,周欽明在言語上確有失風度,但粗俗的表達不見得有「真正惡意」,反而是直接、真實的意見表達,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周欽明當時的言論,是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的主觀意見或評論,因此判他無罪。 (9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