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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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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與法律

【問題】

甲與乙女結婚生子 A 、 B ,並懷胎 C 。甲有情婦丙女,丙有子 D 、 E ,由甲撫育。 A 恨甲外遇,毒殺甲死亡。 B 早亡,有子 b1 、 b2。乙拋棄繼承 。甲與乙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死亡時總財產一千八百萬。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思考】

一、甲與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離婚或死亡時,夫妻財產應該相加後,平均。本題,甲死亡時總財產一千八百萬,不考慮乙妻財產狀況,甲財產半數九百萬屬於乙的夫妻剩遺財產,另半數九百萬為遺產。

二、甲死亡的遺產繼承人為:二為C胎兒,視為出生,第一順位繼承人。三為DE自幼撫育視為婚生子女,第一順位繼承人。四為 b1 b2為B之代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乙配偶屬當然繼承人但拋棄繼承,無繼承權。A雖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但殺害被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三、C、D、E、( b1 b2)共同繼承,應平均繼承其應繼分,各得22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