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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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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議-2:以性交作為消災解厄的荒謬!

「老二」塗藥交歡治癌? 3少女慘遭性侵

癡迷故事:竹南鎮男子陳OO(55歲)開設算命館,20年前結識A婦人,陳男自稱是主管性愛的「歡喜佛」替身,若與他做愛可消災解厄,婦人深信不疑,每周一次與陳男性交「祭拜」歡喜佛。 2005年間,陳男覬覦婦人就讀國一、國三的2個女兒,當時陳男養的老母狗生下3隻小母狗及1隻小公狗,陳趁機向母女3人誆稱:「這是異象,3隻小母狗代表妳們3人,小公狗代表我。」陳還嚇唬婦人,說歡喜佛助她順利購屋,她卻沒有祭拜還願,母女3人因此會被輪暴。 婦人不斷哀求陳男幫忙消災解厄,陳要母女3人先以拍裸照、種木瓜樹、取公狗精液及抄、錄色情文章等荒謬方式祭拜、迴向給歡喜佛,接著慫恿婦人說服2名幼女幫他口交,進而性侵,7年間蹂躪2幼女至少共141次。 後來陳男瞎掰要求2幼女與他做愛時要練習「說幹話」、「達到高潮」,還假借找他人協助祭拜歡喜佛,向婦人騙取數十萬元,甚至因此反目拿鋁棒痛毆婦人,她向警察友人求救,才「驚覺」2個女兒長期被陳男性侵,氣得提告
。(消息來源蘋果日報20140808)

違反事理:發生性行為可以消災解厄(宗教對於不安人心的影響力量,常是犯罪的溫床,警惕警惕!)、恐嚇未還願,將會被輪暴(宗教利用人性對未來的恐懼,作為心理威脅的手段)、同意說服子女以性交等行為解運(對宗教行為與因果的恐懼達的嚴重愚昧)。

違反法理: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刑法第222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論應係因為行為人利用因果解厄等,造成被害人等心生恐懼,而喪失其性行為之自由意志而性交未滿十四歲者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