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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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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議-1:藥物塗抹陽具,進行性交治療的荒謬!

「老二」塗藥交歡治癌? 3少女慘遭性侵

愚癡故事:彰化縣張姓男子(23歲)冒用女性身分及照片,在臉書註冊,假扮是護理系的女學生,並在網路宣稱有廠商贊助、配合,可為女性免費檢查陰道分泌物,受檢者還能獲贈名牌內衣褲。三名少女不懂網路的匿名隱身特性,竟信以為真,依約要和「護理系女學生」碰面受檢,張男現身與她們見面時,騙稱自己是護理系女學生的男同學,因她臨時有事,不能前來,所以委託代為檢查。少女們又相信了,躺下來讓他檢查陰道及分泌物,張男則佯稱其已感染病毒,未來可能會罹患子宮頸癌,如果要避免染病,他必須將藥物塗抹在陽具上,再經由性交幫她們治療,少女們也相信了,任他擺佈。(消息來源自由時報20141126)

違反事理:免費身體檢查,還贈送名牌內衣(欠缺對白吃午餐的警覺性)、私下同意陌生人檢查身體隱私處(欠缺對醫療機構與行為的認識)、同意以性交行為進行醫療行為(對醫療行為的嚴重無知)。

違反法理: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 法官以強制性交罪論應係因為行為人利用感染病毒將罹患子宮頸癌為由,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而喪失其性行為之自由意志而性交既遂,非屬單純詐欺性交。

參考判決: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89號刑事判決刑法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自應從客觀之事實,如被害人曾否抵抗、是否試圖逃離、求救、是否曾以言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與之性交而為判斷。否則任何之性交行為,均有可能因一方之事後反悔或其他因素之介入,而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危險,自非立法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