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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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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為權力規範 (20070211)

  權力者,擁有支配宰制他人的力量。權力來自金錢、來自武力、來自系統、來自慣性、來自知識、來自民意,來自…。無論來自何處,總要賦予權力來源的正當性基礎,讓權力者行使權力獲得強而有力的支持。可以說,正當性基礎愈強,權力愈鞏固。問題是誰可以賦予權力來源的正當性?是針對每一個權力者行使權力時,必須嚴格質疑與檢驗的!

  民主可以作為權力正當性來源,是因為選舉制度賦予權力者權力,於是總統或者民意代表都是這類權力者的代表。問題是擁有民意的權力是否應屈服於法律規範?還是民意賦予權力在任期內無限上綱地行使權力?顯然地,權力無限上綱應該是神話?否則制度就流於恣意!

  那權力的行使應該服從甚麼?權力應該受到權力者內在的自我節制,但實際上,人性卻無法自治。於是任期可以是權力者,無可避免的限制!但規範卻是比較長遠的限制力量!因為規範來自眾人的意志,來自相對客觀的價值,屬於不可任意變更的規範,比較適合約束權力者。於是捍衛法律規範者,就成為權力制衡,最重要的一環,他就是司法。

  司法者,必須扮演權力的抗衡,是最需要忍受人性趨善怕惡的本質,最需要堅持面對責難與寂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