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0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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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才是法律的盲點 (20061201)
信任別人是最好的德行,但是實踐起來並不容易。在法律的世界裡,更是困難重重。因為法律規範是糾紛的最後仲裁,因為法律規範涉及對於違反者的制裁。換言之,法律要判斷是非對錯,而隨著是非對錯而來的:可能造成財產的損失(民事損害賠償、行政罰鍰或刑事罰金)、可能會造成生命或自由的剝奪(死刑或有期徒刑)。基於人性自利的本質或者最大化利益與最小化損失的理性選擇,法律的世界裡,無論在法庭或執法現場,反而最信任不信任。
� 教育現場最應該重視信任的養成,但事實上,只要涉及到法律的執行,常是不信任的開始。例如,教師不認真執行校規,如抓學生作弊、取締室內抽煙等,引來的是其他學生對於教師的不信任。當教師認真執行校規時,除非現行犯,否則引來的言謊行為,讓教師也要學習對於違反者的不信任,但這卻是教育最不應該有的態度。於是教育者必須超越人性:用不斷的信任卻除不信任,這是教育神聖的地方。
法庭上必須以證據作為判斷標準,法官如何學習會信任證人、原告或被告的證詞,並不容易。本於人性的期待不可能,要期待訴訟當事人說真話與互相信任,本來就有違人性的,於是乎法官作出神的決定(判決)時,必須讓證據說話,否則也只能靠睿智的神性。在法庭上,是最不能夠信任的。於是執法者也必須超越人性,用不信任去獲得信任, 這是法庭神聖的地方。
� 法學教育同時存在教育與法庭,教育與執法過程都是:該信任時要信任,不信任時要不信任,法學教育在學習對自己最大的信任,因為未來如從事的是執法行業,要有能忍受一輩子寂寞的精神,而這也是對於執法行業者最大的人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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