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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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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法律的熱情 (20071227)

  問多位法律系的學生:畢業後要做甚麼?學生說要當律師、法官、檢察官、書記官、錄事等都有。學生對於法律人常見的出路當作自己的目標,真是令人高興!但當課程學習告一段落,再問學生相同問題,學生開始支支吾吾,也許是後來才發現:成就是需要付出代價的!也許發現:學習法律,是需要存在最少的熱情的。畢竟如不能從學習法律的過程中,去體會法律思維或個案中帶來的樂趣,一定會漸漸地失去學習的樂趣。  

  當然,法律作為志業或職業的目標,並沒有問題。問題不在目標,任何人都有目標,但討論目標其實意義並不大,因為目標是結果,是實踐後的結果。問題應該是實踐的過程,對於學習法律的實踐過程有沒有熱情?如果沒有學習的熱情,那如何去完成結果?沒有學習法律的意願或對法律絲毫的熱情,其實早點放棄法律才是正途,因為在學習過程中能體會樂趣,才更能苦中作樂,否則面對法律漫長的學習過程,並不容易承受煎熬。其實,對於任何工作的學習也是相同的論點:不喜歡,卻要勉強!不會有熱情!不容易實現目標。

  或許立定目標才會有方向指引!於是法律人下定決心,也許才能引導學習。但實際上恐怕不樂觀,因為沒有絲毫熱情或趣味,只是等待或忍耐,只是得過且過,與其茫茫尋找法律的未來,不如尋找生活中其他的熱情,這樣的態度,也許比較快樂!否則怎麼面對未來長長漫漫的生活??當然如能尋找學習的樂趣,或許還有絲毫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