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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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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無我:立法者與執法者應有的信念 (20071217)

  佛經有二句話: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我的理解是:世界多變,社會多變,人也多變,換言之,世間的本質就是多變,即世事無常!世事難料!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面對突如其來的生老病死、愛別離恨交會的情況,能跳脫世間執著,能放空我執,無我才能面對無常。  

  法律作為世間的規範!應該是人的規範,但規範的制定者與執行者都是人。問題就在創造規範的人如何創造規範,如能抽離自己而客觀的制定規範,則規範可能趨於公平,但如果制定規範者,是以自己的立場制定規範,那麼規範就會出現傾斜,傾向規範制定者所欲實現的方向。因為法中有我,我中有法,法為我而存在,法的偏頗顯而易見,就是所謂因人設事(法),量身訂作的法。如政黨會因為法中有我,以政黨本身發展支持總統制或內閣制的憲政體制。如民意代表(代表財團)也會法中有我地支持某種稅制或政策。於是立法者,如何能諸法無我的境界立法,即離開法中有我,我中有法的情境,才能公平立法。

  法律作為世間的規範!制裁規範違反者,確保法規範的正確性,應該是規範的核心,但因為規範制裁之執行者也是人。與創造規範的人應該抽離自己而客觀的制定規範,而以諸法無我的情境才是適當的觀念相同,如果執行規範者,是以自己的立場執行規範,那麼規範制裁也會出現傾斜,傾向規範執行所欲的方向。因為法中有我,我中有法,法利益隨時呈現,法的偏頗顯而易見。如行政機關常因為政黨立場而執行某種政策,並不以多數人利益思考,就是諸法有我!避免諸法有我的方式,在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設計就是迴避制度,包括司法人員的迴避與行政人員的迴避等,但都屬於個別案件的迴避,反而抽象性的立法或政策迴避制度設計異常薄弱,這應該才是真正的重點。

 我知道也能深刻體會人世間的本質是諸行無常,法律事實也是。但對於諸法無我卻還需要更多的體驗與理解,法律規範的制定與執行也是!法律人要時時提醒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