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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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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相關法律問題(19970101)

  一、前言

  九二一大地震發生後,主要問題在救災,待救災告一段落後,相關問題陸陸續續浮現,如災民或救災人員自殺,災後心理復健與調適顯得格外重要,又如救助金發放爭執不斷發生,又凸顯救濟相關規定的待斟酌,或如建築結構鑑定結果不一,造成執行與認定的衝突,種種相關問題有賴不同領域專業或政府人員,繼續探討與研究。本文擬就災後一般法律問題提出淺見,為災後爭紛闡釋法律解決途徑。

  二、繼承相關法律問題

  大地震造成二千餘人死亡,除建築物是否瑕疵而有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外,死亡主要的問題為繼承的開始(民法第一一四七條)與遺囑的生效(民法第一一九九條)。

  一般而言,親屬突遭死亡,家人陷入痛苦,而未能即時處理相關法律問題,而蒙受不利,尤其財產問題,如前桃園縣長劉邦友死亡,其家人未能留意拋棄繼承,導致必須概括繼承鉅額債務。因此,繼承的主要的法律問題,應該知悉:

(一)概括繼承

  如親屬死亡,而死亡者的遺產債權明顯超過債務,則根據民法確立遺產繼承人順序,確定是否為遺產繼承人即可。遺產繼承人順序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分別為直系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繼承人順位意義為先順位繼承則後順位繼承人不能繼承,如有子女繼承遺產則父母不能繼承遺產。

(二) 限定繼承

  如親屬死亡,而死亡者的遺產的債權與債務不明,為避免權利損害,繼承人得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民法第一一五六條)。

  限定繼承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繼承(民法第一一五四條)。換言之,繼承人僅負擔有限責任,如繼承所得的遺產不足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不負責。

(三)拋棄繼承

  如親屬死亡,而死亡者的遺產的明顯債務超過債權,為避免負擔死亡者債務,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其因拋棄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一一七四條)。

  拋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與繼承立於無關之地位,關於遺產所生一切權利義務,拋棄繼承人,皆不負擔(民法第一一七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