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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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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大學院校覆議法制之研究

摘要:

在大學院校治理體系的實務運作,大學院校校長與教師評審委員會都扮演重要的角色。大學院校校長負責實際行政業務推動,並且對外代表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教師聘任與升等之審議。然校長對於教師的聘任、教學、輔導、服務、研究的表現審查,如與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意見衝突如何處理?多數大學院校並沒有一致的規範。因此有些大學院校借用憲政體制覆議制度,作為校長與教師評審委員會之間權責互動之規範。本文從覆議制度的歷史與實作觀察,認為覆議制度主要運用在二元權力源的總統制,是作為行政與立法權的權力平衡的設計,如作為校長與校務會議之間的制衡,勉強合於覆議制度的本意,但如運用在教師評審委員會的制衡上,與教評會作為個案審查的機關,本質上並不相當。

關鍵字 : 教師審評委員會、校務會議,覆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