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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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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大學院校教師聘任契約之研究

摘要:

大學院校教師與學校間之法律關係,法律規定「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聘任」的方式以「聘約」為之。此項「聘約」的法律性質在國內學說或實務上存在極大的歧見。多數見解以契約標的與契約目的理論作判斷,認為公立大學院校教師與學校間之聘約性質屬於行政契約。私立大學院校教師與學校間之聘約性質屬於私法契約。本文以為此項見解尚有討論空間,因為以現行教師聘任相關法律關係觀察:公立大學院校教師與學校間之聘約性質比較傾向行政處分。私立大學院校教師與學校間之聘約性質也非單純的私法契約。此外,新修正之大學法的精神則有意擴大公私立大學院校對於聘約內容的協商權利,讓大學院校對於教師教學、服務與研究有更大的自治空間。此項修法有某種程度影響大學院校教師與學校間之聘任契約性質的可能,但可以確認的是法律保障教師的精神並無改變,如欲使大學院校能有更大的自主空間,修正相關法令是必然的方向。

關鍵字 : 教師聘任、行政契約,私法契約、大學法、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