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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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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論大學教師解聘之適法性:兼論「限期升等」

摘要:

  近年來許多大學院校通過新聘教師評估辦法,明文規定「新聘之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在到任若干年內,未通過升等者,不予續聘」。然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特殊原因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大學院校所定教師限期升等聘約是否與教師法有所衝突?大學固然得依大學法第十九條另定停聘或不續聘之條件,但大學聘約是否應受教師法第十四條精神拘束或得恣意自定聘約?本文認為大學院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理由應該具體明確,能夠使教師處於「可理解、可預測」的安定法秩序下,方有助於學術發展。其次,大學院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程序,除學校必須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外,教育主管機關也保留適當性審查,有助於教師工作權的保障。最後,大學教師限期升等聘約,本文從聘約之適法性、聘約之目的性與聘約之平等性檢視,主張聘約對於新聘與續聘教師採取不同的「限期升等」與「限期評量」差別手段則有違平等原則。

關鍵字 : 教師聘約,教師解聘、教師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