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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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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大學學術主管去職法制之研究  

摘要:

  大學法關於行政或學術主管的產生與去職規定「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即大學法尊重大學自治與組織自主的精神。換言之,大學法並不介入大學組織自主,而授權大學在組織規程中自行選擇制度,也同時授權組織規程規範如何產生主管與主管的去職。但大學法關於行政主管與學術主管的產生,卻有不同的規範。行政主管採取較大的授權規範,完全由大學自訂。但學術主管卻採取限制授權,規定「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至於學術主管如何選出,則應基於民主專業原則之法理決定方式。學術主管的去職受學術主管產生方式影響,也應本於民主專業原則決定其去留方式,而非如部分學校由校長以行政高權作決定,比較符合大學追求學術自由的基本精神。

關鍵字 : 大學自治,大學法、組織規程、學術主管聘任、學術主管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