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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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校園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虛實
摘要:
2011年1月17日大法官會議公布釋字第684號解釋: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有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本於憲法第16條訴訟基本權之法理,均應允許受侵害學生提起行政爭訟。本號解釋對本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支配的國內大學校園造成極大的騷動與不安,如台灣大學隨即於校務會議決議:學校成立特別委員會全面清查與檢討校內不合時宜的法規與申訴制度等。教育部亦發函要求各校成立法規小組,檢視學校規章制度,並健全申訴評議委員會。本號解釋不過還原大學學生的訴訟基本權,卻引發大學校園內如此大的?盪,其與校園內的學校與學生間爭議,長期受制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使諸多學生權利限制與爭議隱而不發有密切關係。
大學對釋字第684號解釋反應,顯示長期在「特別權力關係」加持下的大學權力行使者,還處於自我調整的過渡期,並且擔心長期受制「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被支配的學生濫用訴訟基本權。雖從憲政主義法理而言,本號解釋在於使大學學生擺脫長期特別權力理論不合理的不對等權力關係,而回復一般法律主體的地位,但解釋尚未全面檢視國內學校與學生的關係,亦未完全建構複雜多樣的校園法律關係,並且有以大學自治與學術專業判斷模糊化學生訴訟權的可能。本文基於釐清「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與校園法律關係,擬從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在我國學理與實務的發展出發,探究我國校園「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實與虛。
關鍵字:特別權力關係、訴訟基本權、大學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