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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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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論大學學生自治法制與實務

大學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法律除賦予大學學生的自治權,還賦予選舉「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第1項)等參與校務的權利。法律雖賦予大學生自治權利,但其自治能力卻只能利用課餘的參與為片段性的學習,導致學生權力無論在法理的主張或自治的實踐中必然處於相對地弱勢。大學生自治權與其參與校務權都與其人格及視野有關,也與通識教育所欲達成的全人教育有關。基於此,通識相關法治課程的內容,應責無旁貸地,提供大學生自治的法制與法理,作為學生實踐自治權的基礎。
本文擬從通識教育目標出發,論述通識教育與法治課程二者之關聯性。次者,擬論述大學學生自治之法理體系,從自治法理凸顯學生的大學主體地位。最後,擬論述學生自治組織之規範與運作,從學生自治組織規範及架構檢視其運作的實況,討論學生自治組織規範於實踐的差異。

關鍵辭:博雅教育、全人教育、通識教育、學生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