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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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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評論

時事法律評論--4:法律構成要件的認知(一夜情違反帶套約定案)

時事法律教學-2:法律與道德拔河(遺失物報酬請求的人性期待)

時事法律教學-2:法律與道德拔河(遺失物報酬請求的人性期待)

時事法律教學-2:法律與道德拔河(遺失物報酬請求的人性期待)

【時事案例】新北市一名身材曼妙的OL,和男性友人出遊時,突然一時「性」起,跑到摩鐵嘿咻一番。雙方在床戰前曾協定要「全程戴保險套」,不料2人做到一半,男子突然「解套」,甚至還在女方身上「體內射精」,女子不甘被騙跑到派出所報警提告性侵。( NOWnews今日新聞 20141123)

【觀念釐清】
一、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三、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問題意識】
一、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其中主要構成要件為「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性交行為。本案,既然男女合意為性交行為,顯然與「違反被害人意願」要件不符合,可能無法成立強制性交罪。
二、本案男女雙方同意為性交行為,犯罪構成要件不容易。因此,女性被害人是否可以主張其他法律權利?或許可以主張「身體自主權」受到侵害,請求損害賠償護或精神損害賠償。身體自主權,係屬於人格權,身體不受他人支配或妨害。本案加害人未經女方同意為「體內射精」,係屬於違反他人身體自主支配權,而為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因此被害人似可提出民法人格權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