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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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法律評論--3:法律專業與人民情感差異(性侵幼童輕判案)
時事法律教學-2:法律與道德拔河(遺失物報酬請求的人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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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案例】
今年2月6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閒晃,見被害的6歲女童獨自一人,便將她帶到樓梯間,以手指性侵得逞,後來附近鄰居見狀大聲斥喝並報警,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重刑。但地院一審合議庭認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227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NOWnews今日新聞 20100825)
【觀念釐清】
一、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第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四、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對於14歲以下之男女性交,若僅利用未滿14歲之幼年男女慒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布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仍只能成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與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問題意識】
一、法官認為檢察官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加害人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是基於「罪疑唯輕」的原則作出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判決,而非以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決。本於法官審判應受法律制約,且獨立適用與解釋法律,因此,判決是法律適用與解釋的問題。
二、爭議的是,在於本案被害人僅僅六歲,恐怕連性意識都不存在,如何得知與拒絕性侵害,也就無法去證明是否違反意願。因此,法官判決偏離一般經驗法則與社會人民情感。
三、從法實證主義的立場,法官本應依法律獨立審判,法官當然應該嚴格遵守「法律文本」作為判決的依據,也就是法官不能自行創設法規範的範圍,而超越法條內涵作判決。法官嚴格遵守法律專業訓練與法律邏輯思維,卻有容易使判決發生與社會情感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