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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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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評論

時事法律評論-2:法律與道德拔河(遺失物報酬請求的人性期待)

時事法律教學-2:法律與道德拔河(遺失物報酬請求的人性期待)

時事法律教學-2:法律與道德拔河(遺失物報酬請求的人性期待)

時事法律教學-2:法律與道德拔河(遺失物報酬請求的人性期待)

【時事案例】南部某大學的女同學,家境清寒,前些日拿父母貸款來的錢,準備繳學費,但這筆錢卻掉了。後來,接到同校法律系的學姐通知,她撿到錢並且要求3成的酬謝金,否則將依法行使留置權。因為無力給酬金,給酬金就無力繳學費。她非常困擾,於是求助立委。(TVBS20100913)

【觀念釐清】
一、民法第805條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報酬之拾得人在其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二、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法務部解釋:拾得人應該就她主張,最高3成的部分,才能行使留置權,其他7成,她其實不應該繼續據為己有。

【觀念爭執】
一、某立委認為:民法這規定是道德觀的物化,甚至還能強制扣留遺失物,將準備提案修法。
二、某民眾說:法律系對於學生的教育失敗,利用法律強要權利,沒有良心。
三、某報社評論:立法兼顧道德平衡,讓拾得人願意履行道德,遺失人最大可能失而復得,合於人性之立法。

【問題意識】
一、道德要求拾得人應清高無償歸返遺失物。但法律主張盡義務後,允許取得相對權利。道德與法律如何平衡?
二、人性的高標準是道德:盡義務是天職。但人性的低標是法律:盡義務就能享權利。法律應該是人性的低標準價值的維護,而非高標準的期待,否則容易失去法律的規範性。
三、不應制定的法律是採高標準的道德,會因為無法達成而使人性向下沈淪。拾得人本身有高道德者,其拾得遺失物自然會無償返還,但若低道德者,或許因為有酬金規定,而願意還返遺失物而不侵占。